认为公司扣了加班费、社保费以及公积金等,王兵华和9名同事一起,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(东莞)有限公司索赔百余万。但公司方面却坚称,一切依照合同行事,不存在拖欠。6月24日,这起劳资纠纷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。
工人状告厂方扣加班费
王兵华于2003年4月18日入东莞石龙事务机工厂工作,该厂今年4月1日后改制为日资企业,并改称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(东莞)有限公司。“刚进厂的时候工资是每月1600元,但现在我的工资已经升到了每月4000多元,公司却仍然按1600元的工资为基准来算我的加班费。”王兵华称。
“我提出加班费计算基数违法,工厂应依法支付加班费,结果厂方立即终止了与我的合同关系。”王兵华提出,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约6万元,并要求补缴社保费、公积金等等,共13万余。
和王华兵一起提出申诉的还有9位同事,他们一起向该公司共索赔百余万。
厂方称完全按合同执行
而公司方称:在2007年至2008年度的劳动合同里,约定以9.56元/小时的标准来支付王兵华月工资,同时约定王兵华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不低于4.12元/小时。“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,劳动合同已经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。”
为此,公司方认为,按照王兵华基本工资的标准,每月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,因此不存在拖欠之说。
“合同确实是这样约定,但是不能死板地理解合同。”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傅昊律师称,该合同其实并没有按王兵华的正常收入即4000多元/月的基准来核算加班费。
“建议双方最好还是协商解决,”仲裁会之后,市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。他介绍,接下来会核查各申诉人的工资表,查看工资的支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来执行,认定劳动合同是否合法,“确实不能协商的,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,估计半个月的时间会有结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