毕某霞利用无牌废品收购站收取赃物,被民警查出后将民警咬伤。近日,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毕某霞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东莞市人民法院称,2007年8月25日22时许,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派出所因侦查当地某建筑工地铝材被盗案,安排一名民警带领两名治安员前往凤岗镇黄洞村各废品站检查。在一个没有证照的收购站内,办案人员发现该废品站内放有40条铝合金条,与已查获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梁某盗窃所得的铝合金条相符。经核实,这批铝合金条正是案发建筑工地被盗的铝材,民警于是当场依法扣押上述铝合金条。
废品收购站老板毕某霞见状,上前加以阻止,用手拉扯铝合金条。当民警与治安员试图将她拉开时,她极力反抗,先用嘴巴咬伤民警的左手腕及左小腿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;继而毕某霞用手扯破一名治安员的衣服,并扯伤其右手背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事后,毕某霞被前来增援的其他民警抓获归案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案件是公务行为,公民应予以配合。毕某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并造成两名工作人员轻微伤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由于毕某霞认罪态度较好,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理,判处入狱九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