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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“急辞工” 老板心惊惊
阅读[1286]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07/11/21 15:34:17
  昨日,记者从东莞市劳动局获悉,由急辞工引起的信访投诉增多,这是今年劳动信访案件呈现的新特点之一。东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称,一些企业的工人以跳槽或加工资为目的急辞工,达不到目的便到劳动部门投诉。今年以来,此类信访案件增加较为明显。

  集体急辞工杀伤性更大

  该负责人介绍,目前工人急辞工现象增多,大致可分为两类,一种是工人个人的急辞工,另一种是企业工人集体急辞工。急辞工的工人要么是找到了工资待遇更高的下家,准备跳槽;还有一种情况是希望以此促使企业增加工资待遇。

  据记者了解,今年11月在虎门某企业的一名工人就曾以胃病为由急辞工。该工人称由于企业加班时间长,伙食较差导致胃病复发,不能正常工作,想辞工回去治疗。但其急辞工的要求并未得到厂方批准,并停发了其9月份和10月初的工资。厂方认为,该工人并没有出示正规医院的证明,以证实他不能胜任这项工作,而只有病历和化验单。目前招工难,如果大家想辞就辞,工厂就会倒闭。

  此外,近期厚街举办的一场行业中高级人才招聘会上,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,以带熟练技术工人为自己应聘的筹码,只要企业高薪聘用,这些中高级人才就可以带几十名手下的熟练技术工人一起上岗。“相对于个人的急辞工,集体急辞工对企业伤害更大。”该负责人表示。

  劳动部门不支持急辞工

  这位负责人表示,在东莞企业工人构成中,许多都是老乡带老乡进厂打工的,许多中层干部、骨干技术工人一起急辞工,就会把自己老乡一起带走。一名普通的技术工人甚至都能带走二三十名普通工人。

  该负责人认为,“急辞工”现象增加,主要还是因为目前东莞企业的结构性缺工,尤其是熟练的技术工人的缺乏。同行业间人才竞争激烈,一些企业往往高薪挖走同行企业的骨干人才,对被挖角的企业来说,利益就会受到伤害。

  该负责人表示,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,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,所以在处理此类纠纷中,对于工人的急辞工,我们原则上不予支持。

  ■律师说法

  提高待遇规避缺工风险

  昨日,记者就“急辞工”现象采访了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尚宏金律师。尚宏金称,按照劳动法,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告知企业,从法律上来说,对于急辞工肯定是不支持的。当然,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,包括工资、加班工资、加班时间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对于企业来说,要减少员工急辞工带来的损失,首先可以在合同中给予一定限制,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好,如果员工急辞工,应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。目前东莞很多企业都忽视了这一点,只是单单按照制式合同签订。其次,企业应当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,比如由于生产高峰期导致季节性缺工时段,企业就可以考虑给员工增发季度奖金,这样有助于在人才竞争激烈的行业留住人才。

  此外,对于集体急辞工给原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,按照法律相关规定,新企业和急辞工员工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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